澄清维权声明
近日,我司发现部分媒体、视频号及网络平台发布、转载关于化妆品行政处罚事件的相关报道,在报道中错误地将我司(莱茵国际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国际")与广州纤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一事关联,致使社会公众及我司合作伙伴产生误解,严重损害我司商业声誉。为此,我司特此发布本澄清声明,以正视听。
2026年3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纤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共计63,050元),系因该公司经营的“乐尚妆美白防晒修护乳SPF50+PA+++”(批号:LYBC30R01)产品抽检不合格。该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为“广州纤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BXRY0E10,法定代表人为薛亚晶。
1. 我司莱茵国际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从未受广州纤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乐尚妆美白防晒修护乳SPF50+PA+++”产品。
2.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为广州纤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莱茵国际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3. 莱茵国际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批号:LYBC30R01)无任何生产、委托或其他商业关联。
4. 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将受处罚主体错误表述为“莱茵国际”,系重大事实错误,已对我司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
鉴于上述不实信息已对我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我司严正要求:
一、各媒体、网络平台及相关信息发布主体应立即删除、更正涉及我司的不实报道及信息,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二、已发布错误信息的单位应在同等传播范围内发布澄清声明,纠正错误报道,消除对我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我司保留对继续传播不实信息、拒不更正的侵权主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誉侵权损害赔偿、商誉损失赔偿等。
莱茵国际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产品质量第一原则,恪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司对任何损害我司商业信誉、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坚决依法维权,绝不姑息。
特此声明。
莱茵国际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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